为了帮助和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困难,勤奋学习,完成 学业,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 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皖政(2007)74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 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 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院财务处负责学费减免实施过程的指导、 监督和报批,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各系成立学费减免资助工作评审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 减免原则
各系要本着实事求是、突出特困的原则,从严做好孤儿、特困生和藏族学生的学费减免评审工作。
三、 减免对象
我院在校全日制学生中被认定为孤儿、藏族学生及因家庭遭遇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等突发事件,导致学生本人及其家 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四、减免条件
(一)学生本人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2. 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学习刻苦,积极上进,诚实守信;
3. 生活俭朴,无吸烟、酗酒等不良习惯;
4. 积极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学生家庭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父母均已去世,确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2. 由于父母重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父母下岗、单亲家庭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交付学费存在困难的学生。
3. 家庭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而难以支付全额学费的来自老、少、边等贫困地区的学生。
4、藏族家庭学生。
五、 学费减免标准
学费减免额度根据申请者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困难程度,由各系 资助工作评审小组提出建议,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学费减免额度分为全免和部分减免两种,其中,孤儿学费全部减免,藏族学生学费减免一半,因突发事件致困的学生视困难程度给予不同标准的学费减免。
六、减免程序
1. 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家 庭人均收人情况和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宣城职业技术学院学费减免申请表》。
2. 辅导员在班级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等形式,综合各方面 情况和意见,并审核相关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报系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小组讨论。
3. 本系将讨论确定的学费减免名单汇总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 申请人姓名、专业班级、家庭所在地、家庭主要成员、困难情况、拟减免学费金额等,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 名单经系公示无异议后,由各系填报《宣城职业技术学院学 费减免申请汇总表》,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院。
5.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确定学费减免名单。
6. 学费减免工作按学年进行,每年12月1日一10日院资助中 心集中受理各系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学生材料,12月底完成审核、报批、发放等工作。
七、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1. 上学年受过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2.学制规定年限内未完成所学专业而延长学制者(因病休学者除外);
3. 在申请资助项目中有不诚信记录者或提供材料不真实者;
4. 不愿参加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或因工作表现不佳被辞退者。
八、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减免学费:
1. 因暂时困难,或接受各种社会资助,能通过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解决的;
2. 只申请减免学费不申请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者(特殊情况除外),原则上不予减免;
3. 能通过奖学金、勤工助学活动和困难补助等其它途径解决自身困难的。
九、被批准减免学费的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退回减免的学费
1. 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2. 受到学院违纪处分者,需在处分文件下达后一个月内退回已减免的学费,否则视作欠费;对离校前尚未退回所减免的学费者,学院不予办理档案、户口等的转移手续;
3. 生活铺张浪费者或将资助金用于不正当消费者;
4. 弄虚作假者。
十 、审批要求
1. 各系要通过核实材料、电话回访、家访等形式认真调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
2、学生本人必须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要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原件以备学院调查核实;
3、对在减免学费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除收回全部减 免学费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一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十二本办法的解释权在院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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