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 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促进优良班风、学风的 形成,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正式学籍,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及五年一贯制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标准,规范程序。评审结果经过公示,接受师生监督。
第二章 评选条件和比例
第四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有较高的思想觉悟。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优良。
2.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讲究卫生,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3.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勇于同不良倾向和不法行为作斗争。
4.在同学中威信高,民主投票选举列班级前30%。
(二)学习好
1.专业思想牢固,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认真。
2.学年各科平均成绩名列全班前15%以内,校、系部、班级学生干部的学习成绩列全班前30%以内。
3.实习实训成绩优良。
(三)身体好
1.平时能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2.体育课不无故缺勤,体育考试成绩在良好以上,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3.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
(四)积极参加各项实践活动
1.活动种类:学术研究与报告、文体活动、学习活动、社会实践以及其他活动(演讲比赛、辩论赛、通讯报道等)。
2.在活动中获奖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评为“三好学生”;
1.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安排的各项活动;
2.受到系部或学校通报批评和各种院纪、团纪处分;
3.无故旷课、经常迟到、早退或迟归;
4.考试、考查课有不及格现象;
5.有打架斗殴行为;
6.经常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者;
7.举止不文明,品行恶劣;
8.其他违反校纪校规和国家法律行为。
(六)获校、系部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的班级, “三好学生”的比例适当增加。
第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政治立场明确,理想信念坚定;思想水平高,道德品质好。
(二)认真完成校、系部、班级布置的各项任务,工作认真,主动接受新事物,积极协助辅导员(班主任)搞好班级工作。
(三)时时处处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并善于组织学生搞好各项活动,学习成绩良好。
(四)善于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干劲十足,对工作满腔热情,认真负责,进取心强,任劳任怨,成绩显著。
(五)能虚心听取群众意见,善于批评和自我批评,热心为学生服务,威信较高。
(六)严格遵守校规校纪,无旷课记录。
第六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班委会团结务实、坚强有力,班干部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能团结、带领全班同学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有正确的政治舆论环境,全班同学尊敬师长,团结友爱,遵纪守法,明礼诚信;积极参加系部、学校组织的各项校园文化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公寓精神文明建设成绩优良,文明宿舍比例高;
(三)有浓厚的文化学习氛围,能以成才为目标开展多种形式的 学习活动,全体同学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学风严谨,成绩优良者占全班人数70%以上;
(四)积极组织和参加各项文艺、体育、卫生活动,全班同学都 能坚持体育锻炼,多数同学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体育课成绩优良者比例高;
(五)班级辅导员热爱学生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经常深入到学生中了解情况,认真做好工作;
(六)本学年全班学生没有违反校规校纪现象。
第七条 “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为班级学生总数的10%;“优秀学生 干部”的评选比例按班级学生干部数(校、系部、班级干部总数)20%评选。“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比例为学校班级总数的10%。
第三章 评选程序和奖励
第八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先进班集体”的评选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与奖学金评定同时进行。
第九条 各班级成立“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定小组,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开展评选工 作,形成初评名单,汇总相关评选材料,经班级公示3 天后上报系部审核公示3天,报学生处(团委);
第十条 院各学生组织、团体的“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由相应学生 组织、团体的主管部门推荐,经学生所在班级、系部审核后报学生处(团委);
第十一条 学生处(团委)对初审名单审核通过后在全院公示5天无异议后,予以表彰。
第十二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审结束后, 由系部或者学校召开表彰大会,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状或荣誉证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给予200元奖励,“先进班集体”给予500元奖励。凡被评为“三好学生”、 “ 优秀学生干部”者,均填写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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