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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宣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学生管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 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确保人才培养 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 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 准则》、《宣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正式学籍,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 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维护社会稳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做 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学生确有错误,但情节轻微的,采用批评、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教育。


第二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六条 学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国家现 行方针、政策的言论和行为的;有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 团结和社会稳定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学生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司法部门、公安机关等依法处理,学校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处以三日(含)以下拘留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处以三日(不含)到五日(含)拘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处以五日(不含)到十日(含)拘留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处以十日以上拘留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学生不得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对不听劝阻或者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学生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 动,违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团伙作案,加重处分;团伙作案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有在院内组织和参与罢课、罢考、罢餐,张贴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大小字报,聚众滋事以及其 他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 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破坏校园稳定,情节较 轻并有悔改表现的,酌情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或不思悔改,经教育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通过出版物、网络刊载存有民族歧视、侮 辱或其他国家禁止内容,或利用其他方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情节轻重,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信息网络管理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 害的,未经允许擅自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传播他 人或着公共计算机设备中的文件等信息资源的,可给予严重警 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可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通过网络制作、复制、张贴、传播、浏览不良或有害信息或登录非法网站的,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通过网络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诽谤他 人或机构,侵犯他人隐私,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正当利益的,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盗用他人各种证卡账号和密码的(含电脑、网络用 户的账号和密码);转借学生证、校园卡或其他个人使用的证 卡账号和密码(含网络用户的账号和密码)并给他人或单位造 成名誉或者经济损失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侵 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 盗用 IP 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造成不良后果的,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实施妨碍计算机及网络安 全行为,可给予记过处分;影响网络及管理系统正常使用的,除赔偿损失外,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取资助资金

的, 一经发现追回资助资金,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肇事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对打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打 架过程中致伤他人、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聚众斗殴,视其情节,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 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策划者, 加重处分。邀约校外人员在校内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持械、持凶器打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对向打架者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提供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对导致事态扩大,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打人致伤者,要负担受伤人的医药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

(八)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加重处分:

1.打复架的;

2.以上违纪者如不思悔改,不配合调查,不接受教育的。

(九)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1.认错态度较好,主动配合学校调查,如实反映情况的;

2.主动提供调查线索,检举、交代他人违纪行为的。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酗酒。对酗酒滋事者,视其 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酗酒而就医的,医疗费用自理,造成任何意外事故的由本人自行负责。

第十七条 对涉及学生违纪事件的检举人、证人实施威胁和打击报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以集体名义组织学生离校外出活动, 可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可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事故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未经学校批准,住校生擅自租房外宿,不听教 育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再犯者,给予记过处分。因 租房外宿引发事端者,除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外,予以加重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在宿舍内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吸烟,点蜡烛、燃烧各类物品的;使用吊床等存在安全隐患行为不听劝阻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存放、使用大功率电器或者发热电器,私自改、接电路及其相关设备,乱接灯头、插座、多用插排的,存放、使用各类炊具、炉具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于无法查清责任人的由宿舍成员共同负责;

(三)未经批准留宿他人者,擅自调整、占用、转让、出 租、加装床位者、晚归或不归者,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异性寝室留宿者及容留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社团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或产生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不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管理 制度,不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或者终止参加,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由此给相关活动造成重大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严重违反社会风气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处理男女关系不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侮辱、猥亵妇女或有流氓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从事色情陪侍及卖淫嫖娼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凡采用扑克、麻将或其他任何方式进行赌博 或变相赌博的, 一经发现,没收赌具和赌资,并视其情节,给 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提供场所或组织赌博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吸毒或提供毒品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传阅、传播、制作、复制、贩卖非法、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传阅非法、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或聚众观看非法、淫秽录像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传播、转抄、复印非法、淫秽印刷品(包括“手抄本”)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制作与复制非法、淫秽音像、照片或非法出售与出租 非法、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扰乱正常教学、生活、公共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乱拉电线或使用高功率电器、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明火器具, 一经发现, 一律没收,并处适当罚款,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加重处分,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二)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乱倒污水、乱倒垃圾、乱扔酒瓶等杂物,影响校园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学习、实验中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人 身伤害、设备损失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公共集会、体育比赛或公共游乐场所纪律,干扰活动正常开展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在教室、图书馆、公寓、实验室、食堂等禁止吸烟 的公共场所吸烟,不听劝阻,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乱扔烟头引燃物品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扰乱课堂秩序,不服从教师管理,经教育仍不改正 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采取各种方式、 手段侮辱、威胁或殴打教师,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可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校园内违规驾驶机动车,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交通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在校内机动车道打球、踢球,或使用滑板、旱冰鞋、平衡车等 滑行工具造成交通事故的,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开展商业性活动,可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举(承)办大型活动,未按要求进行报批的,或者 虽经批准,不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的,可给予严重 警告处分;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就,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故意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者,应视其情节,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对于情节特别严 重,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 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 运动会等活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5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15—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旷课累计40—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旷课50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作为旷课一学时计;

(七)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归者,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并视其情节,按每天六学时计旷课学时数;

(八)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其处分前的旷课学时数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有夹带、偷看、传递、交 头接耳、暗示、代考等作弊行为者,除本课程以零分记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考场规定、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扰乱考场秩序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参加各类考试、考查、考级作弊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 用通讯设备作弊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 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无理纠缠,或企图贿赂、威胁教师,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教师进行人身攻击、报复、行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确凿仍拒不认错、无理取闹、态度恶劣的;

(二)一年内重复违纪的;

(三)屡教不改的;

(四)对相关人员进行威胁和报复的。

第三十三条 如有两种以上违纪的。学校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条例分别裁决,合并处分。

第三十四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自决定处分之 日算起。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提前解 除对其留校察看;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须受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的,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毕业班的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其违 纪处分达到留校察看时,给予记过处分,并作结业处理。离校 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一年,凭所在单位的表现证明,由学校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同意其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违纪违规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一般由 学生所在系部负责;涉及两个系部以上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有关系部共同调查和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涉及的部门和单位有权提出处分请求,违纪学生所在系部应当予以答复。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 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诉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诉和申辩;

第三十七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 处分,由所在系部研究决定,报学生处审核行文处理。给予学  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经合  规性审查,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以学校名义行文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因考试违纪的学生处分由教务处会议研究决 定,并以书面形式函告学生处。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学生处 行文处理;开除学籍处分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以学校名义行文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纪律处分, 一律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内容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处分事实及证据,处分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内容。处分决定书须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 式送达;已经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通过学校相关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条 学校按规定真实完整地将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须在学校 规定的期限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章  学生申诉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学校 有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申诉程序按照《宣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处分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受处分的期限为: 警告,六个月;严重警告,八个月;记过,十个月;留校察看,十二个月。处分到期时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系部建议,学生处审核,经学校研究决定后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三条 解除处分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宣城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

(二)辅导员参照班委会、团支部民主评议结果,形成书面评议意见。

(三)系部会议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报学生处审核。

(四)经合规性审核后,由学生处行文处理。系部负责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对本细则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可比照本细则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宣城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