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 公平,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宣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 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议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正式学籍,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本着认真、诚实的态度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处理申诉的组织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向院长办公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九名委员组成。申诉处理委员 会设主任,主任由学校负责人担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党政 办公室、学生处(团委)、教务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以及教师、学生代表各一名作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的成员。作为委员的各部门负责人更换时,由新任负责人接替原负责人职务。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学生 处(团委),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团委)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学生处(团委)委派。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
(三)召开复议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提出维持原处理决定、建议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等复议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并将申诉结果送达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违纪处分等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有异议,可以依照本办法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 起十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同时附学校 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件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基本情况及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人的书面 申请,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一)申诉请求符合本办法规定,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两日内补正;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复议决定书:
1、 申诉人不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
2、 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
3、 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正的。
第四章 申诉的复议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次日将申 诉申请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作出处理决 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包括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它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可采用书面审查或复议会议方式进行复议。
第十四条 对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议。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议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 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书面审查意见应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复议的,可以召开复议会议对申诉进行复议。采取复议会议方式进行复议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 任应当在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召集复议会议。复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申诉人应当出席复议会议。申诉人和作出处理 决定的部门代表可以依据复议程序在会议上发言。作出对申诉 人所申诉的处理决定的部门负责人是委员的,可以参与讨论,但不能参加表决。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提前三日通知申诉人 复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申诉人无故不出席复议会议的, 按放弃复议申请处理,申诉复议程序终止。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复议会议的,应提前两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决定不延期的,申诉处理委员 会办公室应至少提前一日通知申诉人,申诉人应委托一名代理 人出席。决定延期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安排复议会议时间。
第十八条 复议会议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复议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
(二)申诉人申诉;
(三)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陈述;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
(五)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复议会议的意见必须经过二分之一(含)以上到会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章 申诉复议决定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复议情况提出书面意见,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议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使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议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 适用依据错误的;
3、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4、 有证据证明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超越或滥用职权,或相关人员有徇私枉法行为的。原处理决定被建议撤销或变更后,该申诉事项发回原处理 部门予以撤销或变更,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原处理部门不得 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决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处理,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申请 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议终止。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复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后,将复查结论送达申诉人和相关部门。自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到最终作出复查 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止, 一般应在十五日内完成,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五日。
第二十三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学校 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 诉。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 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宣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顶部
打印